种检验形式在方法上、时间上的差别,因此实践中会出现呼气酒精检验与血液酒精检验鉴定意见相冲突的情况。具体来看,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两种检验结果均达到了醉驾的程度,但呼气酒精检验结果与血液酒精检验鉴定意见存在较大差异;
2、呼气酒精检验结果达到了醉酒的程度,但血液酒精检验鉴定意见没有达到醉酒的程度;
3、呼气酒精检验结果未达到醉酒的程度,但血液酒精检验鉴定意见达到了醉酒的程度。
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对以上三种情形,均应当以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为准。之所以确立这一原则,主要是因为血液酒精检验鉴定是直接检验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而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是检验驾驶人员呼气中的酒精含量,再按照1:2200的比例换算成血液酒精含量,且血液酒精检验鉴定的程序要求更严格,具有可复查性,故证据效力更高。相比而言,呼气酒精含量检验仅是一种侦查手段,测定的结果更多具有参考和辅助作用,通常无法仅凭其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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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员驾车时行为与血液中酒精含量阈值
行为类别 血中酒精含量阈值
饮酒驾车0.2mg/mL(20 mg/100mL)
醉酒驾车0.8 mg/mL(80 mg/100mL)
血液中酒精含量与症状、肇事的关系
血中酒精含量mg/ml | 症状 | 发生肇事 |
0.50 | 精神愉快、飘然感 | 有可能肇事 |
1.00 | 兴奋、脸红、语无伦次 | 肇事可能性增加 |
1.50 | 激动、吵闹 | 很容易肇事 |
2.00 | 动作不协调、意识紊乱 | 一定发生肇事 |
3.00 | 麻醉状态,进入昏迷 | 一定发生肇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