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行区周边二氧化碳灭火器上门回收使用灭火器的注意事项:
1、不要将灭火器的盖与底对着人体, 防止盖、底弹出伤人。
2、不要与水同时喷射在一起,以免影响灭火效果。
3、扑灭电器火灾时,尽量先切断电源,防止人员触电。
4、灭火时,人员应站在上风处。离火源处约4-6M距离
5、持喷筒的手应握在胶质喷管处,防止冻伤。
6、室内使用后,应加强通风。
灭火器维修记录内容应至少包括: 气瓶(筒体)生产连续序号; 更换的零部件名称; 用回收再利用的灭火剂进行再充装的记录(适用时); 灭火剂充装量; 维修后总质量; 维修出厂检验项目、检验记录和判定结果; 维修人员、检验人员和项目负责人的签署; 灭火器报废记录内容应至少包括: 灭火器用户确认报废记录; 维修人员、检验人员和项目负责人的签署; 每具经维修出厂检验合格的灭火器应加贴维修合格。维修合格的内容应包括:
气瓶(筒体)的联接螺纹有损伤; 气瓶(筒体)水压试验不符合6.5.2的要求; 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 由不合法的维修机构维修过的; 法律或法规明令禁止使用的。 灭火器或贮气瓶的报废应经用户同意,并按6.8.3的要求做好记录。 报废处理时应对灭火器中的灭火剂按6.4的要求进行回收处理。其余固体废物应按相关的要求进行回收利用处置。 对报废的灭火器气瓶(筒体)或贮气瓶应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处理。处理应在确认报废的灭火器气瓶(筒体)或贮气瓶内部无压力的情况下进行,应采用压扁或者解体等不可修复的方式,不应采用钻孔或破坏瓶口螺纹的方式。
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露、被开启使用过、压力指示器指向红区等问题,建筑使用管理单位及时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送修。 使用达到下列规定年限的灭火器,使用管理单位要分批次向灭火器维修企业送修。 手提式、推车式水基型灭火器出厂期满3年,首次维修以后每满1年。 手提式、推车式干粉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出厂期满5年;首次维修以后每满2年。 送修时,一次送修数量不得超过计算单元配置灭火器总数量的1/4。超出时需选择相同类型、相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替代,且其灭火级别不得小于原配置灭火器的灭火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