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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食品清关代理-南京进口食品清关代理

进口食品清关代理-南京进口食品清关代理
  • 进口食品清关代理-南京进口食品清关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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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清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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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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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40585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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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宦小姐 (请说在中科商务网上看到)
  • 产品编号:
    121617808
  • 更新时间:
    2021-04-20
  • 发布者IP:
    122.96.2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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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参数
  • 国外
  • 南京港
  • 2017-10

详细说明

  进口食品清关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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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口食品清关

  1.进口产品风险评估(是否可以进口,是否有新政策)

  2.进口产品国家与中国的双边关系及税则优惠政策

  3.国际贸易付款服务(信用证,电汇,远期信用证)

  4.跟国外沟通进口所需要的单证及发货前单证审核

  5.根据进口国和进口产品和货物需求时间制定合理的进口方案

  6.协助提供国际贸易合同签订注意事项及风险评估

  备注:如果贵公司没有进口食品的相关资质,也可以委托我司做进口代理人

  2,生产企业&收发货人备案

  2012年10月1日起,中国质检总局为掌握进口食品进出口商信息及进口食品来源和流向,保障进口食品可追溯性,有效处理进口食品安全事件,保障进口食品安全,向中国大陆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以及境内进口食品的收货人进行备案管理。目前,凡是进口食品的企业,只有收发货人备案完成后方可进行食品的进口业务。

  2015年10月1日起,中国质检总局启用新的备案系统,要求生产企业也要备案,以及进口商要对进口食品后续销售记录进行维护。

  3,报关报检

  1:食品进境报检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贸易合同/信用证、发票、装箱清单、产地证/合法生产销售证明原件

  必要时报检人还应提供: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需办理进境检疫审批手续的);

  2.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的检疫证书(有规定的动植物源性食品);

  3.输出国(地区)官方的卫生证明文件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检测报告原件(进口乳制品需提供输出国(地区)官方卫生证书);

  4.相应的检测报告(标签上有特别标注含量或数值的);

  5.输出国(地区)所使用的农兽药、添加剂、熏蒸剂等相关资料和检验报告;

  6.输出国品质证书或质量保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申请品质证书的);

  7.国家质检总局与有关国家(地区)签订协议的,按协议规定出具的证明;

  8.委托书(委托报检的);

  9.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它单证。

  2:食品标签备案

  预包装食品首次进口需要办理标签备案.目前,奶粉、酒类、橄榄油以及出现低脂、无糖等带有宣传性文字信息的食品标签需要在总局审批办理。

  4,贴标签

  食品在没有加贴获得认可的中文标签,货物不允许销售、流通、使用。

  在不同口岸,食品进口清关流程不尽相同,以部分港口为例:

  上海洋山港:收发货人备案–换单–报检–报关–缴税–海关查验–海关放行-商检查验–标签审核–加贴标签–抽样化验–提货派送–商检放行–样品检测合格-标签备案–出卫生证。

  上海外港/吴淞:收发货人备案–换单–报检–报关–缴税–海关查验–海关放行–商检查验–标签审核–抽样化验–检测合格–标签备案–加贴标签–商检放行–提货派送–出卫生证。

  宁波:收发货人备案–换单–报检–报关–海关查验–缴税–海关放行–入监管仓–抽样化验–检测合格–加贴标签–商检放行–提货派送-出卫生证。

  青岛:收发货人备案–标签备案–报检–报关–缴税–海关查验–商检查验–加贴标签–抽样化验–检测合格–货物放行–出卫生证。

  天津新港:收发货人备案–换单–报检–报关–交税–海关查验–海关放行–商检取样–商检放行–入库/提货–检测合格–出卫生证。

  深圳盐田/蛇口港: 收发货人备案–标签审核–标签备案–换单–报检–商检查验/抽样–报关–海关查验–海关放行–入监管仓–加贴标签–检测合格–检查贴标–出卫生证–商检放行。

  广州黄埔港:收发货人备案–换单–报检–报关–缴税–海关查验–商检查验–海关放行–入监管仓–标签审核–标签备案–加贴标签–抽样化验–检测合格–出卫生证。

  5,抽样化验-签发入境货物检疫证明

  食品清关完毕后,商检需要对其中的产品进行抽样检测。不同口岸抽样有不同的特点。

  在食品清关完成后,按照商检的要求进行送样检测

  由受理报检的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进口商/代理商/经销商/收货人获得合格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方可销售使用该批食品。不合格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报检人要求索赔的,可申请出具不合格《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报检人应按照处理意见进行处理。

  为规范进口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证单签发工作,保证检验检疫证单签发的统一性、严肃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对签发证单、文字规范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证单种类

  对进口食品、化妆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或检验检疫不合格但已进行有效处理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不再签发“卫生证书”。

  二、证书文字

  对进口食品、化妆品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时,除按质检总局规定填写相关内容外,证明栏中证书文字统一为“上述货物业经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准予进口。”。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国质检通〔2009〕38号)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