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安全的代持减持开户流程
啥是代持股?
从表面意思看,“代持”就是代为持有,“股”就是股票,最终的落脚点还是在股票身上,股票就必须归属于某一人(无论自然人或者法人),表现形式就是在工商部门登记的股东名册里加上这个人的名字。
代持股存在的原因是因为个人——懂王、因为各种各样不能明说的原因、没办法把这些股票登记在自己的名下,但是又不舍得放弃股票的权益。
为了既能享受股票的好处,又不会被人发现自己持有这部分股票,懂王就找了一个第三人——奥观海,签个协议约定股票由奥观海持有,但是股票的一切权益归懂王自己,这样懂王就是实际股东,奥观海就是名义股东。奥观海代为持有这些股票后,公司的股东名册上登记的是奥观海,在股东大会上举手表决的也是奥观海,只是举不举手要看董王的意思。如果公司赚钱分红了,实际拿到分红的也是懂王,奥观海就是个可怜的木偶,只是懂王一般会给这个木偶点辛苦费。
代持股这样的组合有一定的优势,能够在不被人知的情况下享受股票带来的好处,当然,公司亏损倒闭了,也要承担风险。
凡事都是有两面性的,带来了好处,就必然会有风险。
首先,代持股协议中并不含有有关劳务给付的内容,在代持股中,双方并不是成立劳务契约而产生权的授予,代持股协议,只是一个独立的代理权的授予的意思表示,也不以相对人的同意为必要,也并没有基础法律关系导致代理权的产生,在代理关系中,代理人并不负担契约上的义务。而在委任中,双方先得成立一个有关劳务给付的契约,以该基础关系产生代理权的授予;其次,被代持股方设立代持股的旨意系为在设立的公司中享有相关的权利,并不在于规制代持股双方的关系,这一点符合代理关系的要求,代理关系存于本人与第三人之间,而委任往往是制衡委任人与受任人。正如前述案例中的代持股双方协议约定:“鉴于我方(港资方)所持有之股权是基于双方友好商议,在(合资)公司成立时受(被代持股权方)委托代为持有。”
当隐名出资人欲将其身份显露于外,要求公司承认其股东身份,直接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并要求对相关的公司文件进行变更的时候,则会在隐名出资人与其他股东及公司之间发生法律关系,这种关系通常以隐名股东资格确认或者股权归属纠纷的形式表现出来,此时不仅需要考察隐名出资人的实际出资行为,还要考察其他股东对此的态度。隐名出资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由于在公司相关文件中显示于外的股东为名义出资人,当名义出资人以股东名义处分股权的时候,会涉及到该处分行为的效力问题; 当出资存在瑕疵的时候,会涉及到债权人能否要求名义股东承担补偿出资的问题。总之,由于隐名出资行为的存在,会出现工商登记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情形,而以何者为依据认定股权的归属,进而认定行为的效力或追偿的对象,则关乎公司外第三人的利益保护问题。
应当注意保留股权代持协议原件:包括公司开具并由显名股东签名确认的出资认缴凭(包括收款凭、出资明书、股东资格明、验资报告、隐名股东向公司其他股东、显名股东的配偶及债务人等第三人披露股权代持的书面文件等。因为这些将成为书面据。可以考虑在签订股权代持协议前就行股权代持协议公、委托书公、股东会决议公、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书公;设计股权质押借款模式的公等,以降低法律风。隐名出资所牵涉的法律关系,若以隐名股东为定位,则包括三个方面:即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间的法律关系、隐名股东与公司(以及其他股东)间的法律关系、隐名股东与公司外第三人(包括公司债权人与股权受让人)间的法律关系。
大股东依据《实施细则》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股份至低于5%,自持股比例减持至低于5%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继续减持的,应当遵守《实施细则》有关大股东减持的规定。大股东减持至低于5%、但仍为控股股东或持有特定股份的,应当遵守《实施细则》有关大股东、特定股东减持的规定。大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6个月内,共同遵守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合计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的规定,即共用该1%的减持额度,并分别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