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旋转式塔式起重机:回转支承装在底座与转台之间,除行走机构外,其他工作机构都布置在转台上一起回转。除轨道式外,还有以履带底盘和轮胎底盘为行走装置的履带式和轮胎式。它整机重心低,能整体拆装和转移,轻巧灵活,应用广泛,宜用于多层建筑施工。据记载,项有关建筑用塔机专利颁发于1900年。1905年出现了塔身固定的装有臂架的起重机,1923年制成了近代塔机的原型样机,同年出现台比较完整的近代塔机。1930年当时德国已开始批量生产塔机,并用于建筑施工。1941年,有关塔机的德国工业标准DIN8770公布。该标准规定以吊载(t)和幅度(m)的乘积(tm)一起以重力矩表示塔机的起重能力。
第二、高度在30米以下的物料机,可采用桩式地锚。采用钢管或角钢是,不应少于两根,且应并排设置。间距不应小于0.5米,打入深度不应小于1.7米。 第三、高度小于30你时,基础图层承载力不应小于80千帕。 第四、高度低于30米时,基础混凝土强度不得低于C20,厚度不应30厘米。 第五、当使用混凝土做基础时,表面水平度不应大于10毫米。 第六、基础四周有排水措施。 第七、地锚的顶部要有缆风绳脱落的装置。
停机后检查:塔式起重机停止操作后,选择塔式起重机回转时无障碍物和轨道中间合适的位置及臂顺风向停机,并锁紧的夹轨器。凡是回转机构带有常闭或制动装置的塔式起重机,在停止操作后,司机搬开手柄,松开制动,以便起重机能在大风吹动下顺风向转动。应将吊钩起升到距起重壁小距离不大于5m位置,吊钩上严禁吊挂重物。在未采取措施时,不得采用方法,限制起重臂随风转动。司机专门培训,经相关部门考核发方可独立操作。
塔式起重机出租方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
1、出租的塔式起重机为未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厂家的产品或未通过省级以上鉴定的产品或国家、省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产品;
2、出租的塔式起重机本身不符合安 全技术要求或无产品合格证或三无商标无厂家名称无厂家地址的产品;
3、出租的塔式起重机安 全装置残缺不全或安 全装置失效或本身存在危及安 全作业的严重事故隐患。出租的塔式起重机未经取得塔式起重机检验检测资质机构检测或未检测、不合格。未及时向租赁方提供塔式起重机检测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