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作为工业生产中不可或缺的加热设备,锅炉的废气排放问题备受关注。随着环保意识的不断提高,更加严格的环保法规也正在逐渐实施。因此,锅炉废气排放检测成为保护环境、维护健康的一项必要措施。
《加热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71-2014:规定了锅炉废气中不同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包括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等的具体数值。
锅炉废气常规检测指标包括: 烟气中的二氧化硫(SO2)浓度 烟气中的氮氧化物(NOx)浓度 烟气中的颗粒物(PM)浓度 烟气中的一氧化碳(CO)浓度 烟气中的氧(O2)浓度
烟气中的二氧化硫(SO2)浓度
烟气中的氮氧化物(NOx)浓度
烟气中的颗粒物(PM)浓度
烟气中的一氧化碳(CO)浓度
烟气中的格林曼黑度浓度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相对于GB13271-2001,2014年修订的新标准(GB13271-2014)修订主要内容如下:——增加了燃煤锅炉氮氧化物和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限值;——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取消了按功能区和锅炉容量执行不同排放限值的规定;——取消了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限值;——提高了各项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燃煤、燃油和燃气为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炉。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生物质成型燃料等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本标准适用于在用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实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