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达捷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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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到台湾专线海运代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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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供应商:
    深圳市安达捷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 价格:
    面议
  • 最小起订量:
    1吨
  • 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东门南路金龙大厦802
  • 手机:
    13828790958
  • 联系人:
    姚丽萍 (请说在中科商务网上看到)
  • 产品编号:
    215134850
  • 更新时间:
    2024-03-28
  • 发布者IP:
    113.116.7.30
  • 产品介绍
  • 用户评价(0)
产品参数
  • 国际海运
  • 安达捷运国际货运
  • 深圳
  • 客户至上,呵护服务为宗旨
  • 专线运输
  • 海外
产品优势
  • 国际海运的主要特点是成本低,时间长,适合出货量大的外单.
  • 本着客户的“至上”、“呵护”的服务为宗旨,我司将以专业的服务、廉优的价格来面向广大客户。欢迎您来电与我们咨询!

详细说明

  深圳市安达捷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规模亦已达到中型企业的规模标准,其下划分了:海空联运商务部、海空联运操作部、拖车调度部以及文件部,并在盐田码头、蛇口码头设立了下属的代理点。公司的员工人数已达三十余人,并都是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多年工作经验和丰富的策划经验,专业知识扎实的人员配备.在海运、空运、陆运以及国际快递和仓储、报关报检,保险拼箱集运等领域内有着成熟的业务网络和市场经验。

  对于一些航线及港口较偏僻,并且客户提出要交货到内陆点的拼箱货物,成交签约前好先咨询,确认有船公司及货代公司可以承接办理这些偏僻港口、内陆点交货及相关费用后再签约。

  眼下为配合“入世”,各地海关对敏感性和受商标产权保护的商品将重点查验。对于涉及知识产权的货物,应提前填妥“知识产权申报表”,无论有无品牌,也无论是本公司或工厂注册的商标,还是客户定牌.都应事前准备妥相关的注册商标的资料或客户的授权书;对于货物品种繁多,一票托单中有多种不同类型的商品,制单时应详尽罗列各种货名及货号,不要笼统用一个大类商品编码代替,报关时会引起海关的疑问,被查验时发现与实际货物不符,带来不予放行的麻烦。

  在上述的饱和状态下,我们称当时的相对湿度为100%;若其水汽含量饱和时的一半,其相对湿度则为50%,如此可类推出不同 的相对湿度。要注意,气温再高(或再低)一些,空气中水汽含量要较多一点(或较少一点),才能 (或就能) 达到饱和状态而结露水。故在气温甚高与相对湿度甚大的 港口 装货后即开航,若沿途不通风而驶抵温度甚低的水域,则舱内空气中水汽很可能凝结成小水珠于寒冷的船壳板上。反之在气温甚低的 港口 装货后即开航,若沿途不通风而驶抵湿度甚高与相对温度甚大的 港口 ,若骤然开舱或通风,则舱外空气中的水汽就会在寒冷的货物表面上凝结成小水珠。

  利用贸易风险转移,加强自我保护,避免损失。

  贸易中,由于价格条款的不同,买卖双方的风险会发生转移。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内进出口企业知道了海运环节出现纠纷可以向海事法院寻求司法救助。殊不知,即使海运中发生问题,并不是国内进出口企业得到支持。比如,山西一家进出口公司向加拿大温哥华出口3箱不锈钢连接器。根据贸易合同,国内卖方如果超过装船期15日或货物短少超过10%,应支付相当于货款20%的违约金。合同签定后,卖方在天津港将3箱货物交付了承运人,遗憾的是加拿大公司只收到了两箱货物,短少一箱。加拿大公司和山西公司均要求承运人和代理人寻找但未果。于是加拿大公司以山西公司违约为由,要求补发一箱货物并支付违约金。山西公司按加拿大方的要求补发了货物。6个月后承运人找到了短少的一箱货物并交付收货人。因收货人需要该货物,要山西公司自行处理。山西公司没有其他客户只好将货物降价处理给加拿大公司。而后山西公司向海事法院提起对承运人及代理人的诉讼,要求赔偿货物降价损失,补发货物运费及违约金。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承运人对货物的交付超过合理期限负有责任,但没有判令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没有支持原告山西公司的请求。为什么?其一、从原告提赔的损失项目看,根据贸易合同山西公司支付违约金的条件为装船期超过合同约定日期15日以上及货物短少超过10%,而本案装船期在合同约定期内,发货数量没有短少,而且根据合同的CIF价格条款,山西公司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后,即完成合同义务,此后所发生的短货风险应由加拿大公司承担,原告不负有支付违约金的义务,所以山西公司的违约金损失不是合理的损失。其二、关于货物降价损失,法院认为该货物不是季节性货物,亦未受到损坏,故降价非承运人迟延交付造成的损失,而是贸易双方的行为,对该损失不予支持。就这类案件法官提示:在贸易中中方应注意利用风险转移原则,不该赔的不能赔,否则赔也白赔。当然在付款方式上也要选择信用或托收方式。不然,外方采取不付款也会逼迫我方让步,使国内进出口商赔了不该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