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性质的认定:
1、交易标的既有B公司的资产,也有B公司的股权。但是从交易主体看,交易是在B公司的原股东张某等人与新股东A公司之间进行的。公司资产在公司的名下,股东只能处置公司的股权,无权处置公司的资产。所以应当按照股权交易进行税务处理。
2、按照合同约定,股权转让之前,B公司应当将其存货、应收账款剥离给原股东张某等人。剥离资产交易是在B公司与其原股东张某等人之间进行的,交易标的是B公司的存货、应收账款,应当按照资产交易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
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且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均记载为他人的实际出资人。那么隐名股东转让股权的效力如何认定?为了帮助大家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一、隐名股东转让股权的效力如何认定(一)若为隐名出资者对外转让股权,需首先确定其是否具有股东身份,确定办法和依据如前述;若并不具有股东身份,则转让合同无效;如具有股东身份,则需要分情况对待:受让人继续隐名,则需要与显名股东之间建立新的契约关系;若受让人需显名,则需要隐名股东成为显名股东,然后完成转让。
三、公司变更登记事项(一)公司变更登记事项1.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2.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3.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明。4.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
在法律实践中,普通股权的转让价格通常由以下几种方式确定:(1)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即股权转让时,股权转让价款由转让方与受让方自由协商确定,可称为“协商价法”。(2)以公司工商注册登记的股东出资额为股权转让价格可称为“出资额法”。(3)以公司净资产额为标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可称为“净资产价法”。(4)以审计、评估的价格作为依据计算股权转让价格,可称为“评估价法”。(5)以拍卖价、变卖价为股权转让价格。